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2號
- 聲請人
- 郭廣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何雅珍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案號: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1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規定,法庭開庭時,非經審判長核准,並不得錄音;此項錄音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司法院據以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25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0000000000號令修正發布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於第2條前段規定「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及家事、少年保護事件於法院內開庭時,應予錄音。」、第8條第1項本文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蓋法庭錄音內容非僅當事人之錄音資料,亦包括其他在場陳述人員之錄音資料,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當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分離,而提供拷貝上開錄音資料亦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爰參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7款規定,明定應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同意,始得請求付費交付錄音光碟,以資週全(上開規定之修正總說明第8點參照)。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17號民事事件,102年6月6日、102年9月5日準備程序及102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查,102年6月6日準備程序在場陳述之人有聲請人(即上訴人,下同)、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鄧凱元律師及劉亞杰律師、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下同)之複代理人張和怡律師;102年9月5日準備程序及102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程序,在場陳述之人有聲請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王信凱律師、相對人、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郭功全及鍾開榮律師。本院於103年6月12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提出各該在場陳述之人同意本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之書面(見本院卷第5頁),聲請人於103年6月17日收受通知(見本院卷第7頁),於103年6月25日僅提出王信凱律師之同意書(該同意書所示立書人蕭雅文、范裕達、陳國雄等人,均非各該庭期在場陳述之人),並未遵期提出其他在場陳述之人同意之書面,是聲請人之聲請尚與前揭規定不合,爰不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