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9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96號
- 聲請人
- 王永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辰彥等人間違反律師法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本院103 年度再易字第8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3 年度再易字第118 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律師法之行為,幾近傾家盪產,每月靠政府中低收入戶補助勉強度日,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3 年度再易字第8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而以103 年度再易字第118 號裁定駁回在案。是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為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非屬有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