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01號

指定管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許正順王怡雯李瑜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01號

聲請人
曾光雄

      曾振華

      曾淑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永藩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北調字第10號、103年度北救字第34號),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所謂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者,係指有管轄權之法院全體法官依法均應迴避不能執行其職務,或因天災、戰亂或其他意外事變,交通阻隔,一時不能執行其職務者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77號裁判意旨參照);所謂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係指由管轄法院審判,依當地客觀情形觀察將有影響公安之虞或難期公平而言,且所指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須以客觀具體之事實決之,非得以主觀臆測之詞推認。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曾永藩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受訴法院)提起訴訟,另於起訴狀內載明聲請指定由受訴法院管轄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不遵守憲法第80條規定,所製作97年度訴字第482 號、100年度訴字第537號民事判決書,均未依據民法判決,復偽造103年度聲判字第2號刑事裁判書,伊已依刑法第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向特偵組申訴遞狀,該院顯然欠缺管轄權,爰聲請指定由受訴法院管轄云云(見本院卷第4 頁),並提出告訴狀、聲明狀及函等件(均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16頁)。然查系爭事件經聲請人起訴後,現尚繫屬於受訴法院,迄未見受訴法院以無管轄權之原因為任何裁處,亦未就系爭事件是否應由新竹地院管轄為任何認定;則聲請人主張新竹地院欠缺管轄權,並逕聲請指定由受訴法院管轄,核自無必要。況依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由,亦非可遽認新竹地院有首揭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或有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之情事;自未能僅憑聲請人上開質疑,即逕認其聲請有理。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指定管轄,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01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管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