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0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07號
- 聲請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Shieh & Shieh)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吳祚大、林淑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載事務所及住所地如當事人欄所載,故應對上開外國地址為送達,惟本院於民國(下同) 103年10月 7日所為103年度聲字第707號裁定逕對未經陳明之郵政信箱為送達,尚非合法,是聲請人於103年11月3日提起抗告,難認已逾抗告期間。從而本院前以抗告逾期為由,於 103年11月 6日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抗告,即有違誤,爰依前揭規定,撤銷原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