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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36至839、84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蘇芹英陳靜芬游悅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36至839、841號

                103年度聲國字第121至123號

抗告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8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36至839、841號、103年度聲國字第121至12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之合法要件,如抗告人未預納,經命補正仍不補正,即應以其抗告為不合法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廖秀松(下稱廖秀松)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廖秀松業於民國104年3月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86頁);茲已逾限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86-1頁、第87頁至第89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廖秀松指摘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法院負擔,與上開法律規定不符,不足為採。至抗告人魏高明並非上開裁定之當事人(見本院卷第80頁),其提起本件抗告,亦於法未合,併此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36至839、841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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