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36至839、84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36至839、841號
103年度聲國字第121至123號
- 抗告人
-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8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36至839、841號、103年度聲國字第121至12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之合法要件,如抗告人未預納,經命補正仍不補正,即應以其抗告為不合法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廖秀松(下稱廖秀松)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廖秀松業於民國104年3月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86頁);茲已逾限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86-1頁、第87頁至第89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廖秀松指摘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法院負擔,與上開法律規定不符,不足為採。至抗告人魏高明並非上開裁定之當事人(見本院卷第80頁),其提起本件抗告,亦於法未合,併此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