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01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015號
- 上訴人
- 徐春智
- 上訴人
- 徐吳春玉
- 上訴人
- 徐春正
- 上訴人
- 徐素貞
- 上訴人
- 徐美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威伯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家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易律師
- 被上訴人
-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鄭舜平
- 訴訟代理人
- 黃清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明律師
- 被上訴人
- 吳學明
- 訴訟代理人
- 古清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之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之法定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仍得依職權予以撤銷(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31 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院前以被上訴人吳學明所涉本院105 年度重醫上更㈠字第4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之判決,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為就上訴人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成立,非俟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後無由判斷,經徵得兩造同意,裁定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具狀陳報兩造已達成和解具體共識,請本院協助後續和解事宜,是本院認為本件無繼續停止訴訟之必要。為免影響當事人權益,爰依職權撤銷本院106 年1 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