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03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035號
- 上訴人
-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稻 豊彥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靜怡律師
- 被上訴人
- 鴻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安
- 訴訟代理人
- 姚文勝律師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 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三項間應增列:「其餘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理由中敘明上訴人其餘上訴應予駁回之意旨,惟於主文欄漏未諭知,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