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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035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鄭純惠楊博欽陳秀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035號

上訴人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稻 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被上訴人
鴻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安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 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三項間應增列:「其餘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理由中敘明上訴人其餘上訴應予駁回之意旨,惟於主文欄漏未諭知,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035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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