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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40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蘇芹英蔡政哲陳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40號

上訴人
謝宛汝
上訴人
謝邵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
複代理人
林芝羽律師
被上訴人
林惠生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複代理人
宋盈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土地標示欄編號2關於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7,533.97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7,553.97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40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