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上字第12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廷
- 訴訟代理人
- 鄧雅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勳律師
- 被上訴人
-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峯豪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正律師
呂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由欄「於103年3月24日言詞辯論」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0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