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訴字第2號
- 原告
- 王 禮
- 原告
- 何秀月
- 原告
- 王俊傑
- 原告
- 王維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玉珊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仁成律師
- 被告
- 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軒仙
- 法定代理人
- 廖祐陞
- 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廖芳瑩
- 被告
- 廖人立 (原名廖學猛)
- 被告
- 胡文華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廖芳瑩
- 被告
- 黃教程
盧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壹、一中,關於「廖祐昇」之記載,應更正為「廖祐陞」。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