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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17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張蘭林俊廷王漢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173號

抗告人
林谷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明雄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17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由法院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173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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