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17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173號
- 抗告人
- 林谷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明雄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17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由法院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17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明雄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17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由法院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