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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450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鍾任賜黃明發邱育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450號

聲請人
蘇文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美霞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日所為103年度上字第45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就友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友和公司)之營業稅,應否計入兩造分配盈餘之計算式,有漏未裁判之情形,為此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二、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規定即明。經查,原判決先於第10頁之(八)部分,認定友和公司之營業稅為新臺幣206萬0880元,再於同頁之(九)第5列,將該營業稅額列入兩造之分配盈餘計算式,並無漏未裁判情事,顯與補充判決規定不符。職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450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