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58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585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正材
- 訴訟代理人
- 李傑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福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玉萍律師
楊媛婷律師
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訴字第1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即被上訴
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厚生玻璃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係屬財產權事件,惟此項財產權之
價額無法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核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6第1項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即被
上訴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僅繳納17,835元, 尚餘8,167元未據繳
納。茲限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日內,逕向本法院補繳裁判費8,167元,逾期即駁回,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