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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585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張靜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585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材
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複代理人
邱玉萍律師

      楊媛婷律師

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訴字第1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即被上訴

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厚生玻璃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係屬財產權事件,惟此項財產權之

價額無法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核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6第1項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即被

上訴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僅繳納17,835元, 尚餘8,167元未據繳

納。茲限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日內,逕向本法院補繳裁判費8,167元,逾期即駁回,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585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