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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36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鄭純惠徐福晋楊博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036號

上訴人
鄭敏昌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偉甄律師
被上訴人
許嘉晉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三二六號給付紅利事件,及本院一○三年度上字第一三一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訴外人石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為石鎰公司)是否尚應給付民國99、100 年度未分配紅利新臺幣(下同)1,710,345 元而未給付,致被上訴人違反兩造間於101 年5 月4 日所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第4條之約定,而應依系爭協議書第10條之約定給付違約金150萬元予上訴人,係以上訴人與石鎰公司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26號給付紅利事件及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31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兩造訴訟代理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上開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之先決問題,主張於上開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暫停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參本院卷第71頁背面、第81頁背面、第103頁)。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3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