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3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李媛媛陳心婷汪智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32號

上訴人
陳淑秋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顏邦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2頁第19行、同頁第25行至第26行關於:「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萬2,973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萬1,973元」;第4頁第8行、第12頁第24行至第25行、同頁第31行關於:「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萬2,193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萬1,973元」;第4頁第10行至第11行、第12頁第26行至第27行及第13頁第2行至第3行關於:「按月於每月1日給付上訴人4萬3,9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按月於每月1日給付上訴人4萬3,6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已就本案判決合法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但書規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32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