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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易字第33號

撤銷贈與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鄭純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易字第33號

上訴人
碧水荷月(即林裕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富美間撤銷贈與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家訴字第403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系爭土地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6,000 元(參原法院卷㈠第7 頁),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其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家聲字第32號裁定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易字第33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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