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易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易字第33號
- 上訴人
- 碧水荷月(即林裕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富美間撤銷贈與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家訴字第403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系爭土地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6,000 元(參原法院卷㈠第7 頁),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其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家聲字第32號裁定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