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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992號

確認派下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張蘭吳燁山鄧德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992號

抗告人
黃政春
抗告人
黃政芳
抗告人
黃新科
抗告人
黃彥壹
抗告人
黃萬木
抗告人
黃萬永
抗告人
黃鳳良
抗告人
黃鳳祥
抗告人
黃文全
抗告人
黃文安
上十人之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黃運生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代理人「黃賜珍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明定。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992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