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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0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梁玉芬翁昭蓉鍾素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07號

聲請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Shieh & Shieh)
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吳祚大、林淑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載事務所及住所地如當事人欄所載,故應對上開外國地址為送達,惟本院於民國(下同) 103年10月 7日所為103年度聲字第707號裁定逕對未經陳明之郵政信箱為送達,尚非合法,是聲請人於103年11月3日提起抗告,難認已逾抗告期間。從而本院前以抗告逾期為由,於 103年11月 6日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抗告,即有違誤,爰依前揭規定,撤銷原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07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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