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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40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蘇芹英陳靜芬游悅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40號

異議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廉政署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雖於同法第484條至第486條定有得提出異議之規定,但當事人提出異議仍須符合上開條文規定之要件,否則法院應予駁回。

二、本件異議人就本院民國103年12月18日所為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明異議。惟查系爭裁定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萬元,有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2頁),系爭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抗告,且系爭裁定為本院合議庭駁回異議人廖秀松(下稱廖秀松)關於法官迴避之聲請,並非對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裁定,或受命、受託法官之裁定,亦非抗告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項後段、第486條第2項但書所定得提出異議之範疇,即廖秀松聲明異議,於法無據;至異議人魏高明並非系爭裁定之當事人,其聲明異議,亦於法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40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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