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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國字第6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張宗權林鳳珠許翠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國字第61號

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聲國字第50號國家賠償事件所為裁定,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聲國字第50號國家賠償事件,業於民國103年5月29 日裁定終結,有前開裁定可稽;聲請人於103年6月10日始具狀聲請本院前開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依首揭說明,自屬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許翠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國字第6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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