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國字第6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國字第61號
- 聲請人
-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聲國字第50號國家賠償事件所為裁定,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聲國字第50號國家賠償事件,業於民國103年5月29 日裁定終結,有前開裁定可稽;聲請人於103年6月10日始具狀聲請本院前開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依首揭說明,自屬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