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3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張文雲
- 訴訟代理人
- 江驊恩
- 訴訟代理人
- 林鳳秋律師
- 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 黃雅鈴律師
- 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 劉雅雲律師
- 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張登凱(兼視同上訴人張孟喻之承當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克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恕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張孟郎(兼視同上訴人張孟喻之承當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頡(兼視同上訴人張孟喻之承當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張敏絹
- 被上訴人
- 張凱雅
- 訴訟代理人
- 黃碧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明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所指之附圖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補正如本裁定之附圖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缺漏附圖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而與原本不符,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