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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33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李媛媛陳婷玉林翠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33號

上訴人
張文雲
訴訟代理人
江驊恩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黃雅鈴律師
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
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張登凱(兼視同上訴人張孟喻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張孟郎(兼視同上訴人張孟喻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志頡(兼視同上訴人張孟喻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敏絹
被上訴人
張凱雅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所指之附圖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補正如本裁定之附圖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缺漏附圖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而與原本不符,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33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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