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4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40號
- 上訴人
- 謝宛汝
- 上訴人
- 謝邵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克西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宏彬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芝羽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惠生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宋盈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土地標示欄編號2關於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7,533.97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7,553.97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