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37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370號
- 上訴人
- 湯徐六妹
- 訴訟代理人
- 馮浚銓律師
- 上訴人
- 湯庚壬
- 上訴人
- 湯淑惠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龍天立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龍天厚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妙白律師
- 被上訴人
- 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鍾彌菊
- 訴訟代理人
- 王聖舜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婉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8頁第30行關於「上訴人雖稱被上訴人早年資產」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雖稱被上訴人早年資產」;第10頁第30行關於「並經被上訴人提出地價稅」
之記載,應更正為「並經上訴人提出地價稅」;第12頁第8行關於「上訴人亦自承」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亦自承」;第12頁第31行關於「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之記載,應更正為「為被上訴人有利之認定」;第13頁第1行關於「上訴人另抗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另抗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上訴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