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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4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徐福晋楊博欽陳秀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42號

聲請人
陳孝威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複代理人
賴雪梅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7 日本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842 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最高法院於106 年2 月23日以106 年度台抗字第2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7 萬8,759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5萬2,696 元。茲聲請人於105 年11月14日繳納第三審裁判費78萬1,488 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其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52萬8,792 元(781,488 -252,696 =528,792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42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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