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4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42號
- 聲請人
- 陳孝威
- 訴訟代理人
- 郭瓔滿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雪梅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7 日本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842 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最高法院於106 年2 月23日以106 年度台抗字第2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7 萬8,759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5萬2,696 元。茲聲請人於105 年11月14日繳納第三審裁判費78萬1,488 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其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52萬8,792 元(781,488 -252,696 =528,792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