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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林金村李昆曄吳光釗
  • 法定代理人
    王秀玲

  • 上訴人
    林志強
  • 被上訴人
    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98號上 訴 人  林志強 被 上訴 人 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林志強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林志強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萬4,156元,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林志強業於102年12月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本院卷第13、26頁),上訴人應於同年月11日以前繳納,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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