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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98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金村李昆曄吳光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98號

上訴人
林志強
被上訴人
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林志強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林志強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萬4,156元,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林志強業於102年12月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本院卷第13、26頁),上訴人應於同年月11日以前繳納,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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