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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黃嘉烈林鳳珠高明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6號

上訴人
李美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04年7月28日本院所為判決(103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6號)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伍日內,補正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所為判決(103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6號)提起第三審上訴,惟迄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6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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