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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字第12號

給付股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李錦美張松鈞許翠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上字第12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廷
訴訟代理人
鄧雅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威勳律師
被上訴人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呂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由欄「於103年3月24日言詞辯論」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0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翠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字第12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股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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