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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2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楊絮雲邱育佩邱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325號

上訴人
江碧玲
訴訟代理人
陳雲進律師
被上訴人
羅偉芳
訴訟代理人
羅國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二第五行及四㈠⒉⑵③第三行、第七行暨四㈠⒉⑷②第六行部分,關於「宜安路126巷」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宜安路26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25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