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5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358號
- 上訴人
- 家贊興業有限公司(已解散)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黃士群
- 訴訟代理人
- 郭芳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兆湖
- 被上訴人
-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鶴鳴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朋律師
伍徹輿律師
游璿樺
邱筱芸
上述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6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及自民國一0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判決理由第六段第三至四行關於「…及自104年6月5日起(被上訴人已於104年5月25日收受起訴狀繕本,見原審卷第55頁送達證書)」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104年11月1日起(被上訴人已於104年5月25日收受起訴狀繕本,見原審卷第55頁送達證書;但是上訴人請僅求104年11月1日起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