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62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629號
- 上訴人
- 翡翠大廈管理委員會
- 即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簡俊材
- 訴訟代理人
- 林美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麗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恬心律師
- 被上訴人
- 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即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蔣正男
- 訴訟代理人
- 陳昌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簡俊材為上訴人翡翠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事由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判決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上訴人翡翠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業已由虞功年變更為簡俊材,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年1月4 日北市都建字第10570704200 號函可稽。茲據簡俊材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