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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64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盧彥如王幸華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64號

上訴人
臺北市財團法人臺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圓山
上訴人
大飯店工會
法定代理人
張舉成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圓山大飯店
法定代理人
蔣祖雄
訴訟代理人
林詩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臺北市財團法人臺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圓山大飯店」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圓山大飯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圓山大飯店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6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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