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國再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再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吳天阳
- 訴訟代理人
- 俞人偉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國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返還再審原告溢收之再審之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4年2月5日本院103年度上國易字第16號確定裁判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04年度國再字第2號、104年度聲再字第90號受理。查前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3,333元,應徵裁判費2,160元;另後者應徵裁判費1,000元,共計3,160元,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2萬9,715元,溢繳2萬6,555元,依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以裁定退還溢收之裁判費。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