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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國再字第2號

國家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彭昭芬蕭錫証鄭佾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吳天阳
訴訟代理人
俞人偉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國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返還再審原告溢收之再審之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4年2月5日本院103年度上國易字第16號確定裁判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04年度國再字第2號、104年度聲再字第90號受理。查前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3,333元,應徵裁判費2,160元;另後者應徵裁判費1,000元,共計3,160元,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2萬9,715元,溢繳2萬6,555元,依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以裁定退還溢收之裁判費。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國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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