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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371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蘇芹英徐福晋楊博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371號

抗告人
亞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景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慶烽建設有限公司間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全字第32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準用同法第528 條第2 項規定關於假處分裁定之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旨在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程序權,並使抗告法院能正確判斷原裁定之當否。惟假處分係保全程序,假處分裁定具隱密性,為防止債務人於假處分執行前變更請求標的之現狀,以保全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32 條第1 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債務人之同時或送達前為之。考量此項立法趣旨,債權人對駁回其假處分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倘假處分隱密性仍應予維持,即無須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抗告人聲請假處分,請求禁止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逕稱上海商銀)就如附表一所示房地,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逕稱陽信商銀)就如附表二所示房地(如附表一、二所示房地下合稱為系爭房地,均為由相對人信託移轉登記予上開銀行),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按之上開說明,即有防止相對人於假處分執行前變更請求標的現狀之必要,其假處分隱密性仍應予維持,則於本件抗告程序中,自不應使相對人預先知悉假處分聲請之事,本件爰不另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合先敘明。

二、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對相對人有請求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債權,然相對人屆期未履行,且以詐害伊為目的,分別於103 年10月17日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房地信託移轉登記予上海商銀;及於103 年11月2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房地信託移轉登記予陽信商銀,而有害於伊之權利,伊已依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 條第4 項規定訴請法院撤銷慶烽公司與上海商銀、陽信商銀間前揭信託債權契約及信託物權行為,並請求上海商銀及陽信商銀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回復原狀,惟恐相對人於訴訟期間擅自處分系爭房地予不知情之第三人,致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伊日後有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2 條規定聲請假處分,請求禁止上海商銀就如附表一所示房地,及陽信商銀就附表二所示房地,均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原裁定駁回伊之聲請,實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而准予假處分等語。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2 條定有明文。再按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同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26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之聲請,如債權人未為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

四、本件抗告人主張對相對人有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1,000 萬元之債權乙節,業據提出原法院104 年度建字第2 號民事判決為證(參原法院卷第19頁),固堪認抗告人就其主張對於相對人有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之請求乙節,已為釋明。惟抗告人本件聲請對相對人假處分之原因,係請求禁止上海商銀及陽信商銀將系爭房地為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並未對相對人有所請求,且抗告人就假處分原因,未提出證據以為釋明,縱抗告人陳明願供擔保,依前開說明,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其對相對人假處分之聲請即不能准許。從而原法院就上開不能准許之部分,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人仍執上開事由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而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此部分抗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此部分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地號或建號及門牌號碼│權利範圍      │
│    │                    │              │
├──┼──────────┼───────┤
│  1 │臺北市文山區華興段3 │10000分之3201 │
│    │小段308 地號        │              │
├──┼──────────┼───────┤
│  2 │同上小段730建號     │全部          │
│    │木柵路一段238 巷15弄│              │
│    │13號2樓             │              │
├──┼──────────┼───────┤
│  3 │同上小段731建號     │全部          │
│    │木柵路一段238 巷15弄│              │
│    │9號3樓              │              │
├──┼──────────┼───────┤
│  4 │同上小段733建號     │全部          │
│    │木柵路一段238 巷15弄│              │
│    │13號3樓             │              │
├──┼──────────┼───────┤
│  5 │同上小段734建號     │全部          │
│    │木柵路一段238 巷15弄│              │
│    │9號4樓              │              │
├──┼──────────┼───────┤
│  6 │同上小段740建號     │全部          │
│    │木柵路一段238 巷15弄│              │
│    │9號6樓              │              │
└──┴──────────┴───────┘
附表二:
┌──┬──────────┬───────┐
│編號│地號或建號及門牌號碼│權利範圍      │
│    │                    │              │
├──┼──────────┼───────┤
│  1 │臺北市中山區榮星段2 │10000分之135  │
│    │小段379 之1 地號    │              │
├──┼──────────┼───────┤
│  2 │同上小段2576建號    │全部          │
│    │復興北路488巷1弄3號 │              │
├──┼──────────┼───────┤
│  3 │同上小段2627建號    │全部          │
│    │復興北路488 巷1 弄3 │              │
│    │號房屋地下層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371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假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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