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2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28號
- 聲請人
- 楊玉章
上列聲請人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執事聲字第34號聲明異議事件提起抗告(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387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意旨參照)。法院審核聲請人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若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駁回其聲請,殊無另為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民國104年9月30日104 年度執事聲字第34號裁定而提起本件抗告,聲請人雖以伊生活困難,目前無資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本件訴訟證據確實,非相對人所能否認,伊必有勝訴之望,且伊於宜蘭地院98年度司執字第13799 號執行事件(下稱本案執行事件)中,分文未取等為由,而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所提出本案執行事件之函文(見本院卷第9 頁),僅能證明聲請人於本案執行事件執行之分配款,業經宜蘭地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6393 號執行事件(下稱他案執行事件)予以扣押而撥入他案執行事件而已,並無法釋明其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與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不符,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