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3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38號
- 抗告人
- 莊榮兆
劉新山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6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不合法者,抗告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抗告人不服民國104年8月18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638號裁定,於104年9月3日提起抗告(見本院卷第40頁),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年11月3日送達於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5-46頁)。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8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