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8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087號
- 上訴人
- 祥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晶綬
- 訴訟代理人
- 陳映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姚本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庭肅律師
- 被上訴人
- 李林玉味
- 被上訴人
- 孫林玉霞
- 被上訴人
- 林蕙瑩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謝錦仁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杜冠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富凱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祈嘉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宏量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杉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宏謨
林宏猷
林宏哲
蘇欣甜(即蘇林玉美之承受訴訟人)
蘇章成(即蘇林玉美之承受訴訟人)
蘇麗卿(即蘇林玉美之承受訴訟人)
蘇秀卿(即蘇林玉美之承受訴訟人)
蘇家慧(即蘇林玉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