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14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140號
- 上訴人
- 李連豊
- 被上訴人
- 謝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0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原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0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乃於105 年1 月7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 年1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6頁)。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5年1月7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266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該訴訟救助事件卷宗足憑。乃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上訴裁判費,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多元化繳費收狀查詢清單可佐(本院卷第17至18頁),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