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37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374號
- 上訴人
- 江機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明順
- 訴訟代理人
- 黃捷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玲綺律師
- 被上訴人
- 單錫禕
- 被上訴人
- 單錫禎
- 被上訴人
- 劉單金秀
- 被上訴人
- 單篤蔚
- 被上訴人
- 羅孝威(HOWARD LO SHAN)
- 被上訴人
- 羅安莉(CATHARINE SHAN LO)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振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單錫禕、單錫禎、劉單金秀、單篤蔚戶籍地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