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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國再字第2號

國家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蘭王漢章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再字第2號

抗告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國家賠償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104年度重國再字第2號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下同)103年6月4日102年度重上國字第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嗣本院於104年12月31日以104年度重國再字第2號裁定,駁回再審訴訟;裁定書於105年1月6日送達抗告人(見本院卷第20頁裁定書、第21頁送達證書)。迨105年1月19日,抗告人始對於前開裁定提起抗告(見本院卷第23-25頁抗告狀),已逾10日抗告期間,故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瑄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國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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