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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更㈡字第9號

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黃莉雲傅中樂吳素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上更㈡字第9號

上訴人
張瀞尹
上訴人
張晃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睿鈞律師
被上訴人
張譽騰
被上訴人
張峰境
被上訴人
張芷瑄(原名張培真)
被上訴人
張芷綾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素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漏載第三項「其餘上訴駁回」,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於理由中敘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惟漏未於判決主文諭知,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更㈡字第9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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