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更㈡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上更㈡字第9號
- 上訴人
- 張瀞尹
- 上訴人
- 張晃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宜君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連睿鈞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譽騰
- 被上訴人
- 張峰境
- 被上訴人
- 張芷瑄(原名張培真)
- 被上訴人
- 張芷綾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佳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俊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漏載第三項「其餘上訴駁回」,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於理由中敘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惟漏未於判決主文諭知,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