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31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318號
- 上訴人
- 丁守中
- 訴訟代理人
- 郭蕙蘭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晏齡律師
- 被上訴人
- 胡蒲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所為判決,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審判長法官李媛媛、法官陳婷玉、法官林翠華」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李媛媛、法官陳心婷、法官林翠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