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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629號

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李瑜娟賴劍毅邱景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629號

上訴人
翡翠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簡俊材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麗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恬心律師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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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蔣正男
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簡俊材為上訴人翡翠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事由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判決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上訴人翡翠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業已由虞功年變更為簡俊材,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年1月4 日北市都建字第10570704200 號函可稽。茲據簡俊材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62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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