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2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2號
- 上訴人
- 鄭智仁
- 上訴人
- 陳淑敏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明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昀成律師
- 被上訴人
- 億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王燕芳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瑤律師
鄧啟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臨時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第五、六行關於「謝昀成律師」、呂明修律師」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複代理人呂明修律師」、「訴訟代理人謝昀成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