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77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772號
- 聲請人
- 黃仕翰律師(即林正雄遺囑執行人)
- 代理人
- 游弘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黃世鐸與被上訴人林阿珠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之訴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26號、本院104年度上字第772號卷內文書。
理由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其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3號裁定選任為訴外人林正雄之遺囑執行人,坐落於新北市○○區○○街00號建物與坐落基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為林正雄所有而為遺產之一部,本件上訴人提起本訴主張林正雄生前已將系爭不動產贈與伊,被上訴人即林正雄之繼承人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伊,故其就本件訴訟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明暸林正雄遺產狀況,爰聲請閱覽本院及原審卷內文書等語,已據本院調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749號、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3號卷宗,審認無誤,且本件當事人亦同意聲請人閱覽本件及原審卷宗(見本院卷第278-279頁),核與前開法條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