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2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325號
- 上訴人
- 江碧玲
- 訴訟代理人
- 陳雲進律師
- 被上訴人
- 羅偉芳
- 訴訟代理人
- 羅國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二第五行及四㈠⒉⑵③第三行、第七行暨四㈠⒉⑷②第六行部分,關於「宜安路126巷」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宜安路26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