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358號上 訴 人 家贊興業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黃士群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黃兆湖 被 上訴人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鶴鳴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伍徹輿律師 游璿樺 邱筱芸 上述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6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及自民國一0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判決理由第六段第三至四行關於「…及自104年6月5日起(被 上訴人已於104年5月25日收受起訴狀繕本,見原審卷第55頁送達證書)」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104年11月1日起(被上訴人已於104年5月25日收受起訴狀繕本,見原審卷第55頁送達證書;但是上訴人請僅求104年11月1日起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鄧瑄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