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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5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雅玲王漢章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358號

上訴人
家贊興業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黃士群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兆湖
被上訴人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鶴鳴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伍徹輿律師

      游璿樺

      邱筱芸

上述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6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及自民國一0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判決理由第六段第三至四行關於「…及自104年6月5日起(被上訴人已於104年5月25日收受起訴狀繕本,見原審卷第55頁送達證書)」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104年11月1日起(被上訴人已於104年5月25日收受起訴狀繕本,見原審卷第55頁送達證書;但是上訴人請僅求104年11月1日起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鄧瑄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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