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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抗字第30號

清算事件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蘇芹英楊博欽陳秀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抗字第30號

聲請人
郭宜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本院104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為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固對於民國104年12 月10日本院104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該確定裁定係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 條第5項規定所為之裁定,已據本院調閱上開清算事件案卷查明屬實,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抗字第30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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