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抗字第3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抗字第30號
- 聲請人
- 郭宜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本院104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為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固對於民國104年12 月10日本院104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該確定裁定係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 條第5項規定所為之裁定,已據本院調閱上開清算事件案卷查明屬實,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