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2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易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聖忠
- 訴訟代理人
- 林富華律師
- 被上訴人
- 劉宜鈞
- 被上訴人
- 吳清裕
- 被上訴人
- 劉鴻清
- 被上訴人
- 鄧淼生
- 被上訴人
- 班韌
- 被上訴人
- 謝榮英(即楊捷喜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楊德炫(即楊捷喜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楊慈萱(即楊捷喜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湯光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韋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利息起算日欄中之「劉鴻清:103年9月1
日」、「鄧淼生:103年2月2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劉鴻清:
102年9月1日」、「鄧淼生:99年2月21日」。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