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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2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李媛媛陳婷玉陳心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易字第21號

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上訴人
劉宜鈞
被上訴人
吳清裕
被上訴人
劉鴻清
被上訴人
鄧淼生
被上訴人
班韌
被上訴人
謝榮英(即楊捷喜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楊德炫(即楊捷喜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楊慈萱(即楊捷喜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利息起算日欄中之「劉鴻清:103年9月1

日」、「鄧淼生:103年2月2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劉鴻清:

102年9月1日」、「鄧淼生:99年2月21日」。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21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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