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抗字第3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抗字第36號
- 抗告人
- 邱福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珍、林森、徐顥芳、翁佳濱、欒愛雲、鄭明旭間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中關於「法官李昆豪」之記載,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